哪些人可以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1.问:谁能使用集体商标?
答:集体组织成员可以使用集体商标。集体组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时,应当详细说明集体组织成员的有关信息;集体组织成员在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获得注册人发出的《集体商标使用证》,可以使用集体商标;不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加入集体组织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如果集体组织成员退出集体组织,或者不能符合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将丧失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组织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
地理标志地域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可以要求加入该集体组织,集体组织应当依照组织章程接纳其为会员,成为集体组织成员后,可以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如其不要求加入该集体组织,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
2.问: 谁能使用证明商标?
答: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取得注册人发出的《证明商标使用证》,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能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不得拒绝许可符合条件的使用人使用证明商标,并在准许使用的一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且予以公告。
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允许。
3.问:行业协会在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中发挥什么作用?
答:行业协会一般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和持有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履行相应义务。比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制定使用管理规则,对使用其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检验监督,管理集体组织成员或者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行为,维持商标有效,对涉嫌商标侵权行为及时采取行动,维护商标专用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