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协:楼盘宣传巧用“大阅城”,被大悦城给告了!商标谐音那些事
当今市场上,“别出心裁”地利用谐音攀附名人或名牌进行广告宣传是商业中常见的一种手段,这种宣传方式容易走近消费者但也很容易带来侵权风险。近日,一起关于“大阅城”侵犯“大悦城”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被判商标侵权,并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我们来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大阅城”侵犯“大悦城”商标专用权
大悦城是一个聚焦18-35岁年轻群体的城市综合体,汇集购物中心、甲级写字楼、服务公寓、高档住宅为一体,属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粮公司)旗下大悦城商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大悦城公司)的核心品牌。
中粮公司是第6345086号“大悦城”商标及第7209417 号“大悦城”商标的注册人,并于2017年6月将商标转让给大悦城公司。
然而,自2014年起,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建发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在房地产项目现场、营销中心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含有“大阅城”“建发大阅城”标识进行宣传。
据此,中粮公司和大悦城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上诉三家公司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建发大阅城”系依据特定地理位置、地理名称并经行政审批核定的地名,其使用具有合理正当性,系作为地名来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将“大阅城”“建发大阅城”用于楼盘楼顶或楼体的显著位置,在楼盘项目内部及周边广告牌、营销中心、商场招商、销售宣传材料等处使用“大阅城”“建发大阅城”,属于在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使用,与中粮公司、大悦城公司第 6345086号“大悦城”商标不仅核定的服务类别相同,而且商标读音相同,且均为中文文字商标,字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认定被告商标侵权。
综合考虑“大悦城”商标的知名度、楼盘所在区位、规模及售价、建发集团等二被告的侵权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依法确定赔偿的数额为120万元及合理开支4万元。
商标谐音那些事
一直以来,利用与名人名字或名牌读音相同或相近的谐音字进行广告宣传,是很多商家乐此不疲做的事情。运用谐音字做商标,不仅好听好记,而且容易吸引消费者,带来亲和力。
大多时候,谐音商标主要来自于攀附名人名字,擅自使用或注册与明星等公众人物姓名音同或音近的文字组成商标。比如,周杰伦——“粥绝伦”粥店、莫文蔚——“莫闻味”臭豆腐、范冰冰——“贩冰冰”冷冻食品等等,这些明星莫名“被商标”成为食品的“代言人”。
根据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就包括姓名权。如果未经许可,这类明星名字的谐音申请商标注册,往往有很大的风险。即使一时被注册成功,也可能会面临被明星本人提出无效、撤销或招来商标官司等后果。
除了以上的典型之外,商标的使用中还有一些谐音,比如“津津友味”其实是成语“津津有味”的同音。虽然这个文案比较“创意”,但是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话很容易误导大众,有些像错别字,容易造成不好的影响,因而这类商标也是极易被驳回的。
本文涉及到的“大阅城”与“大悦城”商标,也是谐音的一种使用。由于大悦城公司拥有商标的专用权,且使用与注册商标在先,已经拥有了较高知名度。被告在知情的情况下,有意使用“大阅城”进行宣传推广,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大悦城公司的权益,因而造成了商标侵权。
关于谐音商标是否侵权,需要视具体情况分析,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被告是否知情、商品是否类似、是否会引起混淆误认等多方面的因素,对案件作出合理判断。本次案件是否会有新的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