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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缩减经营成本又留住员工,持续发展的律师建议

2020-02-20商标资讯
导读:2020年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迅速向全国蔓延,全国上下共同抗击疫情,为此采取了多项防控措施。疫情打断了中国人习俗的春节假,也给中国经济运行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导读:2020年春节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迅速向全国蔓延,全国上下共同抗击疫情,为此采取了多项防控措施。疫情打断了中国人习俗的春节假,也给中国经济运行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恒大研究院报告认为,从宏观的视角,需求和生产骤降,对投资、消费、出口都会带来明显的冲击,短期内会带来失业上升和物价上涨。对于中观行业而言,餐饮、旅游、电影、交通运输、教育培训等受到冲击最大,医药医疗、在线游戏等行业受益。对于微观个体的影响,民企、小微企业、农民工等受损程度更大。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国家出台各项政策支持面临困难的企业能够生存下来,企业在,岗位才会在,才会有岗位增长的存在,经济才会进一步发展,员工才会有更多选择,无数家庭才会有所依靠。如何依法合理缩减企业成本,积极留住员工,存续企业发展的火种与动力,听听「知协法务」的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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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企业用工成本的一般规定

1、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1月31日和2月1日属于延长假期,2月2日属于正常的双休日。因此,1月31日和2月1日因政府的政策成为特殊假期,故该期间的职工工资应当正常支付,即按照正常劳动支付职工工资;2月2日属于双休日,无需支付工资。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省内各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其中,真正的“延期复工期间”应当指的是2月3日至2月7日。而目前浙江省并没有正式的文件对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的性质作出认定,主要存在认定为“休息日”(上海地区)或“停工、停产期间”(广东地区)两种不同意见。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工资支付目前各地规定不一,以杭州地区为例,按照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以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2月8日至2月9日属于双休日,无需支付工资。

 

2、加班费

在国务院规定的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如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可优先安排调休,不能调休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如在迟延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7日】安排职工工作的,鉴于目前浙江省尚无明文规定,可参照广东省将此期间视为“停工、停产期间”来支付工资,即企业无需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2月8日至2月9日为休息日,非特殊行业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同意后可作加班处理,企业于职工加班后应安排相应的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费。

 

二、关于特殊情形的规定

1、居家办公期间

职工虽然没有到企业的办公场所上班,但是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办公完成了企业交办的工作任务,达到了劳动合同或所在岗位的工作要求,企业应该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

 

2、异地返岗被要求隔离

企业复工后异地返岗,职工因政府防控措施被要求隔离期间。如应政府要求异地返岗工作的职工,尤其是来自湖北、温州、台州等疫情重点区,集中隔离或在家自行隔离14天,并接受监督性医学观察,企业应按政府的要求配合落实,安排职工居家办公或带薪休假等,按照其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3、试用期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在停工、停产期间届满的,企业不可以单方面延长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延长试用期。但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待复工后对职工在试用期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该考核结果作为职工试用期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标准。

 

4、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如企业对职工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或计时工资制,由于双方劳动合同通常会约定一个保底工资,因此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保底工资,企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计件或计时的部分由于其并未提供实际劳动而无需发放。

 

5、感染新冠肺炎依法被隔离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例外情形,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如职工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职工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6、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性裁员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

 

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不可以终止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三、合规优化用工成本的建议

1、先休息再补班

综合调剂使用2020年年度内休息日,先休息再补班。2020年2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第10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允许企业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该如何理解上述“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呢?笔者认为是指在疫情的特殊时期内,允许企业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安排劳动者休息,等疫情稳定或结束后,再统一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补回工作时间,即先休息再补班。例如某企业2月份因疫情安排员工在2月3日至7日集中休息5天,在符合复工条件后,连续或累计5周、每周工作6天,以弥补2月份提前休息的5天。

 

据统计,2020年共104个休息日,截止2月19日还剩90个休息日,理论上都是不计薪的,如果现阶段全部预先调剂使用,则相当于3个月不用发放工资,企业可以缓解暂时巨大的用工成本压力。

 

但为了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与合法权益,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内容:

(1)预借休息日实施前应征得工会或劳动者的同意,就实施期间、预借休息日、补班措施、薪资发放、考勤管理等内容达成一致。

(2)后续补班过程中不得违反每周至少安排劳动者休息1日(连续休息不少于24小时)的限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规定,在标准工时制下,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3)对于劳动者不理解先休息再补班措施的,应结合当前疫情耐心进行宣讲。针对部分不同意的劳动者另行安排远程办公、年休假、无薪事假、协商待岗等其他措施,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劳争风险。

(4)密切关注后续疫情防控政策中关于灵活用工内容的更新及相关指导文件,及时调整企业的用工方式。

 

2、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可以随意调整职工的工资。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结合轮岗轮休政策,可以考虑采取针对工作量不饱和的员工,隔天上班,即轮岗与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相结合,如此操作,既避免了员工集中办公,造成人员密集,综合计算,每名员工每月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即可,用工成本将大幅下降。

 

企业在实施这一方案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内容:

(1)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是企业实施这一方案的基本前提。如果企业并未达到该严重程度,员工可能会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补发工资差额或者以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迫辞职,从而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企业需要向全体员工说明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的情况,可以采取召开全体员工大会或者通知工会等的方式,由于疫情影响会议的形式也可以选择线上,或者电子邮件、微信群等告知,仍然需要注意保留证据。

(3)企业应事先征得工会与相关劳动者的同意,最好与该轮岗员工签订一份权责清晰、明了的《轮岗协议》,约定轮岗轮休期间的具体权利义务,特别是劳动报酬的发放。

 

3、协商延迟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但是,考虑到受此次疫情影响,部分企业资金周转可能出现较大困难,因此,疫情期间延期支付工资并不是用人单位主观存在恶意造成的,而是因疫情等企业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即原则上可构成不可抗力。因此延迟复工的企业可以在复工后的最近工作日发放工资。同时,企业应注意书面告知员工延迟发放事宜。

 

此外,全国总工会在内的四部门发文中明确提到,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但企业据此延迟发放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

(2)应当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3)只能延期一个月支付,并不是可以不支付;

(4)延期支付的具体时间应当告知全体劳动者。

 

同时,为避免个别职工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建议企业保存好以上关于企业暂无支付能力、民主协商程序履行情况等事宜的相关证据材料。

 

4、对部分高管实施股权激励

如果平时的股权激励是为了调动员工积极性,那么特殊时期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就是让员工与公司锚定在一起,既避免了特殊时期公司裁员可能损害员工的利益,也能大幅度降低公司的成本。同时由于股权激励协议往往涉及绩效内容,公司可以为员工设定合理的绩效目标,避免员工享受股权激励计划之后怠于工作。

 

在具体设计时,可以在方案中要求激励对象以每月薪酬的部分资金支付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份额。考虑到本次疫情可能周期较长,因此将激励股权的支付费用设定为4-6期较为合适,每月以部分薪酬予以抵扣。这样设计,可以事实上短期降低高管工资,同时使优秀的管理人员与公司利益锚定。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股权激励可能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因此适用对象应当进行严格限定,建议仅对公司管理层适用。

 

5、将部分非核心业务外包

许多企业不仅有技术部门、销售部门等核心业务部门,也下设了人力资源部门、自媒体部门等非核心业务部门,非核心业务部门的员工仍然受到劳动法保护,但特殊时期,企业可以采用更灵活的方式重新评估。比如将自媒体部门的业务外包给有离职意向的员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交接自媒体工作,将劳动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并不影响公司的整体运营,却能有效降低运作成本。

 

6、充分合理应用各项惠企政策

此次疫情来之汹汹,对企业的冲击也极为罕见,为了稳定经济,各省级政府也相继推出一系列惠企政策,如浙江省政府于2月10日颁布了《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30条意见》,该意见中涉及减费降税、延缓征收、免收租金等各项措施。

 

其中可减轻企业用工成本的规定主要有:(十五)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各地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十六)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培训类专项资金补贴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不超过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7、慎用经济性裁员

尽管目前已经有公司采用经济性裁员的方式,但经济性裁员仍应当支付员工补偿金,对缺乏资金的公司仍有一定影响。如果不得已必须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也应当采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形式,否则应当支付赔偿金。“补偿金”与“赔偿金”仅一字之差,但数量却相差一倍,对企业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我们建议企业采取多样化的劳动关系处理方式,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做到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恰当平衡,在保障自身生存的前提下渡过难关。

 

经济性裁员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之所以用“报备”的方式,是因为当裁员人数达到经济性裁员的要求时,采用报备程序替代与单个劳动者协商的程序可以降低成本,同时劳动行政部门的介入可以防止企业滥用优势地位强迫员工离职。

(2)不以员工具有过错或员工不适宜工作为前提。经济性裁员,顾名思义,是因为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来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因此就算员工无过错或胜任工作岗位,也可以选择此种方式裁员。

(3)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四种情形: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除此四种情形外,企业不得实施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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