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百度”商标加点“魅力”?李彦宏不同意
个别商标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总是不按套路出牌,变着法子想要蹭名牌,在知名品牌名称前后加字就是常见的手段之一。
2018年4月16日,一件名为“魅力百度”的商标被提交申请,注册在第21类的“牙刷; 彩色玻璃器皿; 茶具(餐具); 厨房用具; 家庭用陶瓷制品; 水晶工艺品; 洒水器; 梳; 牙签; 化妆用具”商品上,申请人是李某。
同年12月6日,该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发现之后,及时对“魅力百度”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百度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50413号“百度BAIDU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瓷、赤陶或玻璃艺术品;牙签”等。
商标局审查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百度”,且未形成明显的新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与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此外,百度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以计算机信息网络方式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百度”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魅力百度”商标完整包含了驰名商标“百度”,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
对于商标异议情况,被异议人李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近期,商标局做出决定,第30274166号“魅力百度”商标不予注册。
从本案中也可以看出,在已注册商标前面或后面加字的方法并不可行,尤其是知名商标,除非加字之后能有明显的新的含义,否则很大概率是无法注册成功的。大家在给商标命名时,尽量避让知名品牌,原创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