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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河集团状告国御酒业:一、二审均胜诉

2021-03-05商标资讯
2021年3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宿迁市洋河镇国御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件二审结果为“驳回宿迁市洋河镇国御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苏酒集团再一次胜诉。

2021年3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宿迁市洋河镇国御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御酒业”)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集团”)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件二审结果为“驳回宿迁市洋河镇国御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苏酒集团再一次胜诉

 

 

本案中的争议商标为江苏洋河集团于2003年3月7日,注册的第3338085号商标2015年1月7日取得第13035197号立体商标,以上两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有效期分别至2013年9月27日2025年1月6日。

 

 

而国御酒业旗下两款产品“青花窖藏酒”“蓝色金尊酒”则涉嫌侵犯了3338085号商标、13035197号立体商标的权益

 

 

2019年,洋河酒厂投资设立的子公司苏酒公司收集证据后向法院起诉。

 

 

法院在受理此案后一审判决认定:

 

 

1.“青花窖藏”酒在酒盒及酒瓶上印制了“洋河”字样,该文字与苏酒公司第3338085号商标构成近似,容易让公众误以为该白酒系洋河酒厂生产或者与洋河酒厂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2.“蓝色金尊”酒酒瓶与苏酒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虽有一定的细节区别,但并不属于主要区别,不足以区分商品的来源

 

对于一判决结果,国御酒业不服提起上诉。

 

 

随后法院二审此案后判决结果

 

 

国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宿迁市洋河镇国御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国御酒业旗下除了“青花窖藏酒”“蓝色金尊酒”外,另有多款产品的名称也十分“耐人寻味”。但因已经通过法院审理,在法律层面上,国御酒业旗下“青花窖藏酒”与“蓝色金尊酒”两款产品已经被判定侵犯了洋河方面的商标权益。

 

 

至于所谓的“中国梦,梦之誉”与梦之誉系列产品、蓝色典藏产品是否合规,只要洋河方面不提出异议,旁人其实并没有发言权。

 

 

所有酒企经营者都应牢记一点,想要做大做强企业,必须摒弃“纯贸易”思维,而是要坚守“品牌”思维和运作模式,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切忌“短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