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把阿里的“双十一网购狂欢节”商标给撤三了!
双十一原本只是一个普通的日子,被戏称为“光棍节”。自从2009年淘宝举办了第一场双十一网络促销活动之后,经过各大电商平台的大力推广,双十一已经发展成为我们国家一个特色的年度购物盛典。
作为双十一网购最早发起者,阿里巴巴集团对“双十一网购狂欢节”申请了商标保护,然而京东公司以阿里巴巴集团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对该商标提出了撤三申请。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商标撤三”。
阿里巴巴当然及时作出了撤三答辩,并提供了商标相关的使用证据。然而,商标局认为阿里巴巴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2015年11月13日到2018年11月13日(简称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商业使用,判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阿里巴巴集团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决商标局重新做出决定。近日,一审判决公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经审查,阿里巴巴集团提交的证据中“双十一”、“双11”等使用方式改变了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且均是指其促销活动,无法证明是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其他证据证明力比较低。
因此,一审法院难以认定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阿里巴巴集团的诉讼请求,“双十一网购狂欢节”商标被予以撤销。
在这里,知协也提醒大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时,注意不要改变商标图样,同时注意留存有效的使用证据,以便于应对他人对你的商标提出撤三。
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有哪些呢?
(一)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