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类侵犯著作权案件频发,有什么特点?
在现在的图片类案件中,批量化诉讼的图片公司将司法作为商业营收重要途径,维权群体呈现职业化特征,司法权被动成为替代市场调节图片价格的有形之手。图片类侵权案件有什么特点、其形成原因有哪些、如何构建解决路径,北京互联网法院 伊然将在本文中为大家介绍。
问: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图片类侵犯著作权案件主要有什么特点?
答:通过调研分析可知,图片类案件有如下特点。
特点一:原告类型化。从收案数量来看,排名前十位的原告主要是国内主流专业图片公司和几位个人权利人。排名前五位的专业图片公司的案件数量,占全部图片类案件的43%,剩余57%著作权人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集中在某几个律师团队手中,使得图片类案件的原告呈现集中化、类型化的特征。
特点二:侵权存量化。自媒体、社交平台的繁荣,使得小到个人微博、微信的用户,大到互联网公司和中央媒体,都成为图片的传播者,而此类侵权行为大多数发生在2012年发端的微博流行期、2013年发端的个人开微信公号期及淘宝和京东第三方电商开店潮时期。原告提交的侵权存证公证书落款日期多是踩着濒过3年诉讼时效底线的,更有在上轮3年诉讼时效将到期前通过“起诉再撤诉”的方法中断诉讼时效后,再到互联网法院进行诉讼的情形。
特点三:被告态度差异化。各类被告因为诉讼能力、诉讼经验、财务状况、对图片市场的了解程度不同等差异,呈现出不同的应诉态度。图片公司和以图片维权为主业的律师会针对侵权行为比较多的被告先起诉几件案件,在诉讼中会告知被告后续还有成百乃至上千个侵权行为未诉,导致一部分被告从畏惧诉讼、息事宁人、积极调解的态度转变为“坐等法院判决”。
特点四:诉讼地域选择化。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两类情况:其一,从传统法院撤诉后通过管辖连接点的选择到互联网法院进行诉讼;其二,从事图片维权的原告从另外两家互联网法院撤诉后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进行新的诉讼。
问:图片类侵犯著作权案件频发的原因有哪些?
答:首先,作品的版权从创作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无需备案,在前互联网时代这体现了对于私权的保护,但在互联网时代却不利于作品的传播与授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作品的使用及交易。其次,移动互联网促进了信息传播、繁荣了内容分享,同时作品的复制和转载藉由网络传输可以瞬间被大量转载,诱发链式侵权效应。不过,这仅仅是表象,图片类侵犯著作权案件频发还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图片类侵犯著作权案件频发的本质原因是“判-售”差催生的套利式维权。
来源:中国版权服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