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烤肉侵犯百度商标权,判赔230万!
当你看到一家“百度烤肉”,会不会和我们所熟知的百度引擎联想在一起?
事实上,百度烤肉和百度之间并没有关系,而是京百度餐饮公司旗下品牌。据了解,京百度餐饮公司成立于2012年,后又创立了四家分公司,这五家公司在所经营的店铺名称、装潢、广告宣传、微信公众号、美团APP等处使用大量“百度”“百度烤肉”“百度食糖”等标识。
百度发现之后,以商标侵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述五家餐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近日,法院判决结果出炉。
法院审理认为,百度公司将“百度”作为核心注册商标标识,经过长期、广泛地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百度”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并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五公司的行为具有攀附百度公司“百度”商标声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侵犯了百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利益,并对其商誉产生不利影响,故五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五公司提供的财务账簿、纳税申报表等证据,认定五公司侵权期间的年平均营业利润为30余万元,五公司的侵权持续时间五年多,同时考虑到百度公司的涉案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五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获利及给百度公司造成的损害等因素,酌情确定百度公司的涉案商标对五公司侵权获利的贡献率为35%及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令五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30余万元。
关于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