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丨商标因近似被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近日,我司代理的多起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取得成功,今天和大家分享两个因近似被驳回的案例,两个案例的相似之处在于,都是通过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驳回复审组合方案,取得圆满成功的。
丨案例一:“tapeone”商标
申请人是上海一家企业,提交申请“tapeone”商标被商标局以近似为由驳回,引证商标是“TAPEONE”。

经知协商标顾问查询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完全相同,仅设计上有细微区别,通过寻常方案去论证商标不近似的成功率不高。因此,商标顾问从另一个方向入手,调查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发现其无使用痕迹,符合“商标撤三”条件。因此,通过提交各项证据和材料,在对申请商标提交复审的同时,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7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丨案例二:“丰小哥”商标
本案申请人是一位自然人,其申请商标“丰小哥”被认定和在先商标“丰网小哥”商标构成近似,被商标局驳回。
知协商标顾问,一边论证商标的独特性和显著性,一边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采用双管齐下的策略进行复审。
最终,“丰网小哥”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申请商标“丰小哥”指定使用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

丨关于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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