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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结果出炉!《哪吒》未侵权!

2021-06-01商标资讯
法院一审认定,《哪吒》与《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未侵犯原告改编权,判决驳回中影华腾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5月28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了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被诉侵害《五维记忆》改编权纠纷一案法院一审认定,《哪吒》与《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未侵犯原告改编权,判决驳回中影华腾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中影华腾主张《五维记忆》构成戏剧作品或其他作品,其为该剧著作权人,该剧于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在国内外多次公开展演。《哪吒》电影于2019年7月在院线上映,由杨某作为编剧和导演,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等五公司联合出品。

 

 

中影华腾认为《哪吒》电影在人物设定、故事情节、其他要素表达方面与《五维记忆》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其改编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六被告刊登道歉声明;六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并承担合理费用100万元。

 

 

六被告共同辩称,其一杨某并非《哪吒》电影的著作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二霍尔果斯十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仅享有“出品方及出品人”的署名权而无其他著作权,故不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其三《五维记忆》仅为舞台表演,不属于作品,不具有著作权。中影华腾提交的舞台表演视频不能证明为公开演出内容,不能作为本案的比对依据。其四《哪吒》电影的创作早于《五维记忆》演出版本的发表时间,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不存在侵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中影华腾主张的整台《五维记忆》舞台剧,由“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和呈现作品的舞台表演部分两部分组成,整台《五维记忆》舞台剧不构成著作权规定的戏剧作品、其他作品。中影华腾主张的实质性相似,仅涉及《五维记忆》“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

 

 

在中影华腾不提供剧本的情况下,“供舞台演出的作品”的内容应以其向受众呈现的外在表达的客观内容为准,因录制剪辑版视频存在事后选择编排,故应以世纪剧院版《五维记忆》一镜到底版视频为基础进行比对。

 

 

5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了此案。法院认为,《五维记忆》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的内容属于戏剧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与《哪吒》电影属于不同形式的作品,经对比,法院认定两者在人物设定、8个故事情节以及纱幕结界的内容等方面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决驳回中影华腾的全部诉讼请求。

 

 

5月29日,中影华腾在其官方微博发布“关于诉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侵权案一审判决的声明”,称将继续上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