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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商标盘点,小心你的商标因不良影响被驳回!

2022-04-08商标资讯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一绝对条款下,曾产生过不少“轰动性”的案件,比如“MLGB”案、“叫了个鸡”案等。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些因具有不良影响导致商标被驳回,比较有意思的案例,也给大家提个醒,商标申请少走弯路。

01、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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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观点:

申请商标作为原告所发行的《人之初》杂志的图形化描述,其必然与《人之初》杂志紧密联系在一起,相关读者亦会对申请商标产生与《人之初》杂志相关联的认知指向。《人之初》杂志作为一本服务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及性科学知识密切相关的科普刊物,广大消费者基于对其内容的了解,只会认为申请商标是性健康、性启蒙教育的标识,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法院观点:

本案申请商标主要由一男孩与一女孩图形组成,该图形描绘的内容不雅,该商标如果使用在杂志(期刊)、图画等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极有可能对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

02、“三少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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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观点:

诉争商标中的汉字“三少爺”系中性词,使用在餐厅等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没有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法院观点:

申请商标的“少爺”一词,从文字本身含义来看,系指旧社会中对富贵人家青少年的尊称,或旧社会对他人之子的尊称,具有强调封建阶层划分、突出身份地位的不平等等消极、负面内涵。随着新中国的建立、现代社会的发展,尽管“少爷”这一特定称呼已基本从主流文化称谓中消失,但该词语的使用仍然容易使相关公众对特定身份、阶层内涵产生联想,不利于弘扬平等、自由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和道德风尚建设。故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03、“锅台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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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观点:

诉争商标具有特别的含义,具有显著性,诉争商标的注册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系由汉字“锅台闵”构成,其中包含“台”“闽”二字,且呼叫与台湾著名企业家“郭台铭”较为相近,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04、“律法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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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观点:

诉争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由中文“律法伞”构成,相关公众结合该商标标志文字内容,会理解为律法、法律、保护伞等与之有关联的业务,易产生不良影响。

05、“富公富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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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观点:

诉争商标“富公富婆”是指经济富裕的男性女性,是对这类人通过自身努力不断积累财富的肯定,并非贬义词,不具有不良影响。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类别上,具有独特性,寓意着其公司品牌服装能够给消费者带来好运。

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由汉字“富公富婆”、拼音“FUGONGFUPO”和图形组成,其中,“富公富婆”是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本院认为,不良影响的认定应当采取客观标准,即根据社会的通常看法或者一般公众的道德观念来判断。从我国一般公众的认知出发,“富婆”更易被认为是指拥有大量财富的女性或者专门包养年轻青年的妇女,该称呼具有不尊重女性乃至贬义的色彩。虽然“富公”并无贬义,且“富婆”可能还存在其他无贬义色彩的含义,但因前述贬义含义,导致诉争商标标志含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构成要素,故诉争商标标志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06、“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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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观点:

诉争商标并非只有一种含义,其有憨厚朴实、笨拙的意思,其本身并未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不会对社会公众等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当获准注册。

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由中文文字“憨蛋”构成。“憨蛋”两字组合在一起,容易使一般公众理解为该标志具有不尊重、贬低等含义,诉争商标标志本身的格调不高,可能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07、“大千劫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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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观点:

诉争商标是中性名词,不具有任何贬义,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系由汉字“大千劫主”构成。考虑到我国当前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现状,诉争商标标志整体含义可能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不符,易产生不良影响。

08、“约个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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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观点:

诉争商标使用在球形海鲜休闲食品上,对相关公众而言能够更好的联想到其购买的商品,可以促进商品的销售。且球形海鲜休闲食品的购买场景在超市,并不像店铺一样在大街上。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指指点点,而且最关键的是,该诉争商标是使用是球形海鲜休闲食品上,因此,相关公众只会联想到球形海鲜休闲食品,而不是其它。

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约个球”易对我国社会主流文化价值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09、“小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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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观点:

“小情人”这个俗称已经非常普遍,用“小情人”这个词语来表达父母和孩子之间的那种特殊感情在文学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已经非常常见。诉争商标提倡亲子互动、共同成长,尽享亲子快乐的理念,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符合公序良俗,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中的“小情人”一词指定使用在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易使公众作为负面词语来认识,作为商标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尽管“小情人”一词经过传播和使用,已经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指代父母与孩子之间亲情的特定含义,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亦要受到场合和语境的限制,现阶段该词语本身的含义仍被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

10、“天道土匪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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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观点:

根本生态农业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对诉争商标投入使用,该品牌在行业中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更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由文字“天道土匪猪”构成,其中“土匪猪”具有贬损含义。若允许一般主体将其注册为商标进行经营性使用,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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