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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解读

2025-08-25商标资讯

2025年7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正式发布施行,现对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知识产权审

 

20257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正式发布施行,现对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118日制定并发布了《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试行)》)(第四六七号公告)。《办法(试行)》发布实施三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要求的快速审查申请应办尽办,予以快速审查。《办法(试行)》的实施,强化了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商标保护,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及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紧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研究商标注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商标快速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 

 

结合商标审查实践,发现《办法(试行)》与实践需求之间还存在不相适应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与国家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衔接还不够紧密;二是对省级人民政府推动构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商标保护没有作出规定,重大区域发展利益的保护还存在空白;三是关于商标快速审查所申请的类型仅限于文字商标,类型单一;四是关于商品和服务的名称需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列出的标准名称,无法完全满足我国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因此《办法(试行)》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便更好服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需求。 

 

二、修订过程 

 

2024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对《办法(试行)》的修订工作。在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快速审查工作实践,起草形成了《办法(试行)》修订稿。202411月至12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认真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了其中合理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完善,形成《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下称《办法》)。《办法》经过了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以及为基层减负一致性复核评估、政策文件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审议并通过。20257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六三四号公告发布《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商标快速审查适用范围 

关于快速审查适用范围,《办法(试行)》列举了四种情形,《办法》将涉及国家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商标注册申请作为新的一种情形,并将涉及国家或省级重要文化遗产、涉及省级人民政府推动构建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布局的产业链等的商标注册申请纳入适用情形中。 

 

(二)增加可申请注册商标类型 

此次修订将商标快速审查可申请的商标类型由“仅由文字构成”修改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或以上要素的组合”,大大丰富了可申请注册商标的类型,更加适应实践需要。 

 

(三)放宽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 

关于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范围,《办法(试行)》限定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列出的标准名称,《办法》放宽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所有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更好满足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商标注册申请需求。 

 

(四)进一步完善办理程序 

对因不符合规定不予快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办法(试行)》仅规定“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审查”,《办法》修改为“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快速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快速审查请求人”,进一步完善了快速审查的办理流程。 

此外,鉴于《办法(试行)》中第十条在其他文件中已有规定,此次修订予以删除,《办法》内容精简为11条。 

 

四、有关要求 

 

提出快速审查请求应符合《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关于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的要求,并按照第四条要求提供请求书、证明材料以及符合要求的推荐意见或审核意见。 

 

商标注册申请准予快速审查的,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初步审定、驳回或部分驳回的审查结论,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具体结论提出异议、驳回复审等申请。在快速审查程序中,如发现商标注册申请存在《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的,将予以终止。对准予初步审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仍需经过初步审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发放商标注册证。 

 

为便利申请人操作,明晰具体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发布《办法》时,将《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请求书》《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办法办事指南》作为附件一并发布。